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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6-11-15 11:55:13】 【作者/来源: 】 【阅读: 9333 】
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有效地发挥公证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信贷安全方面的职能作用,是新形势下公证工作拓展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方式的发展方向,也是公证机构为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多元化法律服务的重要手段。近日,省司法厅经与省高院、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印发了《关于为我省金融改革创新 防范金融风险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
一、金融改革创新和防范金融风险需要公证参与。公证制度作为一项以前置预防为主的国际通行的国家司法证明制度,通过发挥证明、审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监督以及服务、沟通等重要职能,能够对全社会的金融活动和金融秩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最终可以起到从源头上预防金融领域的法律纠纷、抑制金融犯罪、减少法律诉讼、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据有关部门统计,福建省2011年至2014年第一季度共审理涉金融案件54293件,标的金额145亿元,胜诉率约为90%,省高院执行局在2013年执行涉金融案件共7042件。对信贷类债权文书进行公证,并对符合条件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敦促债务人诚信履约、按时还贷;有利于债权人快速处置抵押物、快速回收债权;有利于节省法院审判资源、实现高效执行。
《指导意见》并不是对金融主体双方设定了必须办理公证的义务,而是提供了一个可选项,金融主体双方可根据需要,按照自愿原则,向有关公证机构提出办证申请。
二、《指导意见》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同时也对公证自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了公证要着力做好的七个方面服务,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局限于这七个方面,同时对公证行业自身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全省公证行业为贯彻落实该《指导意见》,必须在思想观念、办证理念和服务能力上作相应的转变、提高。
三、《指导意见》对公证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机制作出安排。《指导意见》的下发既有利于拓展金融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还有利于加强部门间的合作,共同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机制。
一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加强与审判机关、金融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协调,通过联合开展宣传和专项调查研究、定期发布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性文件等措施,为充分发挥公证服务能力营造有利环境。二是借助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数据和全省公证信息管理平台及其公证档案信息资源,建立金融公证电子信息系统和公证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相联通。三是及时对金融公证服务的重点领域、重大事项和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对可能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风险点、关键点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并制定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