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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定居回国申报户口使用的外文翻译公证
【发布时间:2017-05-18 11:25:18】 【作者/来源:福清市公证处 】 【阅读: 3250 】
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护照原件;
2、需翻译成中文的文书(如在留证等,并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
友情提示:
1、办证流程:①导询处按号排队→②等候区等待叫号→③到受理窗口提供申请材料(无须复印材料)→④取回证件原件→⑤收费窗口缴费,领取收费发票和受理收件收据→⑥在材料完备的情况下可申请办理邮寄公证书→⑦规定时限内短信通知领证或电话通知→⑧持受理单到发证窗口领证或在相应办公室领证。
2、《公证程序规则》第2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充分、合法。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3、在申办过程中,因公证的使用地不同,具体要求也会不同,为保障公证书的顺利使用,我处会依据具体要求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在办理过程中告知,敬请谅解和配合。
4、以下未列举到的公证事项如何办理,以及对以下的所列事项不明白的地方,请打85222148、85282591或到公证处进行现场咨询。
5、根据《公证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⑵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⑶伪造、变造或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